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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案罪成 判囚5日 獲准以3萬元保釋上訴 須向定時向警署報到 期間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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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案罪成 判囚5日 獲准以3萬元保釋上訴 須向定時向警署報到 期間不得離港
記協主席陳朗昇於去年9月7日,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前,被指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他被控1項阻差辦公罪和1項屬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宣判。
上庭前他接受記者訪問表示心情平靜,「裁決任何事都會發生,唯有平常心面對,我想任何結果都不會是世界末日,我只能做好自己本份,再一次在此感謝法律團隊,希望稍後可以出來再告訴大家其他心情。」
最後裁判官梁嘉琪裁定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裁判官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沒有適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予警員查閱,認為他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梁官又認為第1至第4名證人的證供清楚清晰,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大律師江美儀其後指出控罪不適用於監禁,又指案件不屬社會案件、也不是犯上最嚴重的情節、也未有涉及黑社會或販毒等罪行、亦沒有對警務人員有實際傷害或者逃走意圖,僅限於未有適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此外又呈上兩封求情信,一封是前立會議員劉惠卿,另外一封是香港聖公會教會主教長陳謳明,此外陳朗昇亦向法庭呈上3頁求情陳詞。
梁官經過考慮後認為不判刑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所以不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罰款,以 7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於傳媒界的背景和貢獻,酌情扣減 2 天,被告獲准以3萬蚊保釋上訴 ,不得離開香港並需要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兩次向警方報到。
陳朗昇庭外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剛才判詞宣讀上,看到上次被拘捕後,直播中說的話都會被記下,現在說甚麼對上訴都會有影響,所以我可以說的話不多。只能夠說法治可以讓人看見,今天大家都會看到法院對這宗案件的看法,我想公道自在人心,所以我可以說的就是這麼多。」
對於保釋條件不能夠離開香港,陳朗昇稱本來下個月中會去一個有關保護記者方面的海外會議 ,萬一將來要監禁,相信記協執委們都可以去到。另外,他對於案件的監禁刑罰都不意外。「這一年有一宗衝紅燈和這一宗都輸了,我都有質疑自己對法律理解有沒有錯誤,不過我估計罪成機會大,估計會判監,我估監禁機會不是沒有 結果都是這樣。」
有記者問到對於記協主席工作有沒有影響?往後會否繼續擔任?陳朗昇表示記協主席工作應該沒有影響「當然我們是民選的,會員覺得一個監禁過的人或這件事上做得不好的人是不應該繼續做主席,他們當然可以罷免我,或下次我尋求連任時不選舉我。」但以他的理解是沒有影響。他又覺得今次經歷可以警惕其他記者,當警察查問時就不要理,馬上出示記者證和身份證,無論有沒有其他要求。
案件經過幾日審訊,回顧控辯雙方證供。
當日有份截查陳朗昇的女警曾經作供,指自己已經三次和被告說守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說了兩次搜查原因,又兩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不過根據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辯方律師質疑根本沒有發生過這三組對話,認為女警稱在15秒內說完是說謊,之後亦即場示範一次,共用了24秒。
陳朗昇接受控方盤問時指,他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的原因是要確認其身分和擔心身份證被警員直播的事件會再發生,主控曾經在庭上播放場館外閉路電視片段,女警三次展示委任證的時間大約為1-2秒,而展示時都沒有在陳朗昇臉前放定,所以陳朗昇表示當時是看不清楚兩人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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