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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7被告就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黎智英等4人非法集結刑期獲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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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7被告就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黎智英等4人非法集結刑期獲扣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維園的「流水式集會」,兩罪同被高等法院判罪成,分別囚8至18個月。他們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於今早(14日)宣判,其中一項得直,一項駁回。
當中7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和判刑;而「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則遭到駁回。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由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已經撤控,故獲扣減3至6個月不等的刑期;其中黎智英獲減刑3個月,由原本的一年減至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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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提到,上訴主要圍繞5點爭議,包括在《基本法》第245章,即《公安條例》第17A(3)(B)條,對「非法集結罪」當中,所指的「組織」一詞如何詮釋;以及原訟庭是否有充分理據,能夠正確判斷各上訴人都有該犯罪意圖等。
而就著「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爭論,上訴庭稱,作為遊行的組織者,必須對行動或事件承擔部分責任,甚或積極計劃、安排或管理;而各上訴人都缺乏作為遊行組織者的證據,他們只是在場和參與遊行。所以即使處於明顯當眼的位置,仍不足以成為證據。
至於早前控辯雙方以至原訟庭,都引述英國1950年的一宗同類案例,上訴庭亦指出從案例中3位法官對於構成「組織」一說存在分歧,以至從遊行具體發展情況來看,「不能永遠認定遊行領導者不等同組織者」,更多時候要基於現場證據與事實。故判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他們的控罪及判刑。
不過針對「參與非法集結」罪,上訴庭並不反對原審指,「流水式」一詞只為逃避警方當時已就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加上已有確鑿證據,證明各被告有份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因此駁回眾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申請。
7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目前都因其他案件仍然在囚,李卓人、何俊仁由懲教署押到上庭。而今早只有吳靄儀、李柱銘有出庭,當中吳靄儀指需先研究判辭,才決定是否就被駁回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再提上訴;而李柱銘則未有回應傳媒提問。
4名獲減刑之被告現時實際刑期為:黎智英—9個月;李卓人—6個月;梁國雄—12個月;何秀蘭—5個月。
案件編號: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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