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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年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 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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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年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 判入勞教中心
一名18歲少年被指於2019年10月,於黃大仙區參與集結,並以電筒照射執法人員,最終被捕。該名少年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遭判入勞教中心,他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並獲判得直。律政司不服法庭判決,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25日)頒判詞指,非法集結應將在場的聚眾一同考量,但裁判官及高院法官只考慮答辯人身在的梯間,從而犯下有利答辯人的錯誤,最終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回復定罪裁決及刑罰,男生須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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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處理。判案書指,分析非法集結罪前,應先確辨出非法集結的存在,然後才處理答辯人是否參與該集結。而在考慮涉案的4名人士,在梯級以鐳射筆和電筒照射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中,裁判官和高院法官都錯誤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即只考慮梯間發生的事,從而有利答辯人。
判案書又指出,答辯人在梯間以鐳射筆、電筒照射時,正值大批群眾於黃大仙廣場聚集,而有關聚集人士所作出的受禁行為,均指向身處該行人天橋上的警員;而聚集人士中,拒絕聽從警方警告,並繼續逗留現場的人都正在集結。所以終院認為,就當時是否非法集結與參與者行為是否帶有受禁行為性質作決定前,上述所有聚集人士的行為都可納入考量。
因此在即使只將考慮範圍局限於梯級的情況下,終院仍裁定高院法官早前判決錯誤,並如裁判官早前所判,答辯人行為確實構成參與行為,而他作出該等行為的意圖亦構成參與意圖。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對答辯人作出的定罪裁決及刑罰,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FCCC 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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