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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禁播《願榮光》 消息指法庭否決鄒幸彤介入 7.28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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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禁播《願榮光》 消息指法庭否決鄒幸彤介入 7.28頒判詞
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禁播《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今早(21日)進行傳票聆訊。鄒幸彤曾以非被告身分申請介入案件作答辯人,惟據消息指,法官陳健強未有批准鄒的介入申請,令鄒與其代表律師未能應訊,案件將於下周五(28日)頒判詞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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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於庭上指,《願榮光》令人聯想反修例運動的暴力和亂象,可引起市民情緒,可致煽動叛亂、分裂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從國家安全角度而言,不可低估歌曲的破壞力量。而即使《國安法》實施後,該曲仍然流傳,甚至被當成國歌、以及去年9月英女王逝世時有人演奏等。
不過法官陳健強亦提出,假若禁制令批出後,有不知情人士犯下行為,便同時違反《國安法》與禁制令,有機會造成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余若海則指難以回應相關問題,但即使情況如此,司法制度亦會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不會剝奪其權利。
就著香港記者協會就新聞行為的豁免,他澄清非如記協聲明中所述「豁免」,只是新聞採訪等行為本來是合法行為,並不違反禁制令。法官陳健強隨即表示不是律政司一方同意有關豁免,而是記協有關注。余若海其後補充,新聞行為本身無違法,有關補充條文只是為清除任何疑慮所以寫,但法官指「法律上是為清除任何疑慮是錯的。」余最後指要求頒令的內容本身清晰,律政司一方不欲爭辯禁制令範圍。
法官陳健強亦委任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作為「法庭之友」,協助他處理是宗案件。陳樂信就禁制令的範圍提出質疑。他質疑律政司一方提出申請禁制令主要兩個原因,各有可議之處。例如律政司指希望教育公眾,但陳指政府自己宣傳會更有效,質疑此非有效基礎。陳樂信又指國安法下,人所皆知發佈此歌有機會觸犯國安法,加上亦無證據指政府或國安法無效。
其次是律政司一方提出的平台問題,如Youtube 及 Google,但陳指本身如有人在這類平台發佈《願榮光歸香港》已是協助犯罪,質疑禁制令的實際效用。陳樂信明言,禁制令最終要處理言論自由、藝術自由等議題,法庭要考慮平衡各方利益,包括國家安全需要,以及人們做評論、公眾討論等等的考慮。陳樂信亦指現時法例對侮辱國歌的條文清晰有效,針對性亦較高。
雙方亦有爭辯,是否需要用禁制令,因為有人如發佈《願榮光歸香港》已可能觸犯刑事罪行,再被控違反禁制令,會否因一事罰兩次,屆時控罪應屬民事或刑事。余若海指這應由律政司決定,而且聆訊時亦可以永久終止聆訊。陳樂信不同意,認為既然有刑事責任,就毋需民事上追究,除非國安法有缺失。
法官陳健強聽罷雙方理據後,表示明白要盡快處理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下午4時頒下書面裁決。
到場旁聽的記協主席陳朗昇散庭後稱,為法官在審訊時加入保障記者條文感到高興,又指法官提到條文屬必要,惟在法理上並非豁免。他表示,記協認識香港社會、傳媒情況,所以在條文保障下,做新聞、評論時會更加放心,不用擔心禁制令。
但陳朗昇同時強調,條文保障非記者「特權」、「天條」,執法者仍然可質疑傳媒發佈動機,繼而以包括煽動罪、甚至《國安法》等控告記者。不過條文基本保障了日後若然發生播錯國歌等事件,新聞機構都有相對清晰的指引、做法,至於詳細要視乎實際條文,他又謂「只要白紙黑字講明,唔受禁制令影響已經足夠。」
至於未獲批准介入、目前在囚的鄒幸彤,則未有現身高等法院聆訊;其代表律師李志喜亦尊重法庭決定,故選擇在法庭延伸部分與其他公眾人士旁聽。
律政司今年6月5日入稟法庭,後來法官陳嘉信要求律政司釐清被告身份。律政司始將禁令內容公開,表示公眾可於7月14日前提出書面反對理由。其後支聯會前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申請介入,記協則在律政司確保傳媒機構可獲禁制豁免後,放棄介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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