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將於周五(2日)刊憲《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並於6月14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草案把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人士,指明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衞生界別的專業從業員為強制舉報者,他們若懷疑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違者最高罰則為監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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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亦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法定免責辯解及法律保障。為配合《條例》生效,政府會為強制舉報者提供培訓外,並擬備實務指南,協助他們識別目標個案,及早識別、舉報和介入,同時也減少濫報的情況。此外,政府亦會增加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名額,在有需要時提供緊急安置,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大眾對保護兒童的意識。
勞福局強調,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希望立法會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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