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遺漏手機於的士後座,但事後竟在前座司機中控台位置找到,手機更已熄機,但警方卻因SIM卡已被拔走,無法100%證明是司機偷而放生他......
事主鄭生於8月12日晚上10時許,由機場搭的士返回屯門住所,但下車時,發現手機遺漏於的士後座,但的士當時已離開他約50米,事主隨即用iPad開著Find My iPhone程式,追蹤手機位置,又在App按動播放聲音,希望司機聽到,同一時間,他跑到停車場取車,欲追回的士。他指,當時用女友手機多次致電給自己的手機,看看是否有人接聽,但打了3次電話後,手機便熄機了,之後他再打10至20次電話,仍是關機狀態。
當時追蹤App顯示,手機在元朗公路中段,但鄭生駕車前往,卻不見的士,當他躊躇之際,電話標示突然跳到元朗小築,於是他又立即趕過去,並且報警。當他正等待警員期間,他見一名的士司機正在洗車,他亦認得司機背面和頸上佛珠,隨即向司機查問,但對方否認曾載過他,事主遂上車尋找,但因環境太黑,而他亦只找了後座位置,結果未能尋獲。
事主遂叫司機等待一會,而他則走出村口等候警員,當警員到場,事主交代事件期間,司機突然由村口駛出,事主隨即追上前攔截,2名警員亦催前喝止司機,當刻險些撞到事主,更因的士突然由小路駛出大路,令大路行駛中的多部車輛被迫急煞。
警員截停的士後,叫司機將車駛回村內,並借出電筒讓事主細心再找,事主稱:「我先找後座,但找不到,但當電筒照到前座時,竟然發現手機被夾在前座司機袋和中控台之間,我一眼便認到是我的手機。」
就是因為女友設計的獨一無二貼紙,令鄭生一眼便認出,他隨即開啟手機,發現裡面2張SIM卡不翼而飛,兩名警員向司機查問,為何在他的袋旁邊找到手機,但司機辯稱沒見過手機,也不知道為什麼。
就是因為女友設計的獨一無二貼紙,令鄭生一眼便認出,他隨即開啟手機,發現裡面2張SIM卡不翼而飛,兩名警員向司機查問,為何在他的袋旁邊找到手機,但司機辯稱沒見過手機,也不知道為什麼。
鄭生按入手機,還見到熄機前女友打來的3個未接來電,警員相信手機確屬鄭生,遂還給他,雖然手機失而復得,但警員之後的處理手法,令鄭生感驚訝,他說:「警員當時說,如果在司機身上或袋中找到SIM卡,才能100%肯定是司機偷,由於現在只在其袋旁邊找到手機,故不能100%肯定是司機偷,所以什麼也做不到。」
此話令鄭生感到很無奈,「我相信在證據上很充分,因欠SIM卡而無法落案,如果這點由法官在庭上判決,我認為沒問題,但警方這樣做,就令人感到他們不想處理這案件。如果的士同行知道這樣也沒問題,只要找不到SIM卡, 就不會有事,會令他們更懂得走法律隙!」
此外,鄭生事後將司機由小路衝出的車CAM片,放上警方平台「影住駕」舉報,結果3至4日後,他收到交通部警員來電:「警員稱研究過片段,看不到司機有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原因是當時警員只喝止的士停車,但沒作出停車手勢或攔車手勢,所以司機這樣駛出來並無問題,如這樣就落案,最後起訴不到他,他便會更囂張,他建議只致電司機作出警告,在其File寫下今次事件,如日後他犯了交通條例要上庭,法官可作參考。」
就事主質疑警方做法,大律師李健志不評論事件,但他指一般處理盜竊案中,SIM卡和手機特徵只是用來確認手機是否屬於事主,而此個案中,如果手機原本在後座乘客座位,但在前座司機位附近找到,他認為警方大可檢取的士車CAM,以協助找出真相,再考慮當中有否盜竊情況。
至於司機突然由小路衝出的車CAM片,李大狀看過片段後指,本港交通條例訂明小路要讓大路,「司機在村口準備駛出大路前,應停一停、看看左右才駛出,但片段顯示他一下子便衝出去,然後轉左,沒有特別停下,亦不見他慢駛,所以他未必有一個謹慎駕駛者應有態度。」但他指不小心駕駛罪較難判定,需視乎當時路面環境。
警方回覆指,8月12日接獲一名男子報案,報稱手提電話遺失於同日乘搭的一輛的士內,並根據應用程式找到電話位置,元朗分區人員接報到場,尋獲報案人及相關司機,並在的士車廂內尋回電話,經調查後,案件列作「誤會」,報案人並同意於警察記事冊上簽名作實。至於事主舉報的車CAM片,警方指已按既定程序處理 暫未有人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