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7日),一對男女疑似在露台進行性行為的影片於網絡瘋傳,警方於發現片段後立即展開調查,而根據警方資料,地點是牛頭角沐泰街一個屋苑的露台。現已拘捕一名36歲女子,暫時獲准保釋候查,要在七月頭向警方報到。案件暫列「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交由秀茂坪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同時不排除有更多人會被捕。
事件很快成為網民討論的話題,我們就著這件事訪問了大律師陸偉雄,從法律角度解答一下大家的疑問。首先,陸大狀如何看警方的控罪?陸大狀說:「 以有違公德罪名去拘捕這個女生呢,這個就見仁見智了,如果被告人說身處的地方,不是公眾地方,而是私人地方,這個控罪便不能夠成立。」
陸大狀認為片中的男女,是犯了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陸大狀解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148條,任何人如果沒有合法的權限或者辯解呢,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呢,猥褻地去暴露身體的任何一部分呢,都會干犯罪行。」那麼現在露台是屬於公眾還是私人地方呢?「最普通的理解,露台當然是私人地方,因為你買了一個單位,包括露台,但儘管是私人地方,不屬於公眾地方,但因為這一條法例148說明,不單是公眾地方會干犯這條罪行,是公眾可見的情況下,便可以干犯。」而陸大狀認為在露台進行性行為,屬公眾可見的情況。他再指法律沒有解釋得很清楚,確實的位置,或距離窗邊多少尺,才算是公眾可見,但大前提就是要看到,環境主宰了事件的屬性。
陸大狀舉例,如果在床上進行性行為,很接近窗門,而你當時沒有拉窗簾,便未必罪成,因為它不是一個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發生。你在床上時會蓋上被,便不能看見身體敏感的地方。即使提告,也未必有證據證明看到身體的那一個部份。床上的被鋪、床單有遮擋作用,令公眾可見的情況不會出現。
同時,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裸露是否猥褻,英文稱為indecency exposure,如果你在家中不喜歡穿衣走來走去,不屬犯法,因為這一個行為不算猥褻,但是兩個人進行性行為,就會出現猥褻的情況。客觀環境還包括,街外的人看不看到你、地點、時間、有沒有開燈這樣,要顧慮到「公眾可見」。
而所謂公眾,其實沒有人數限制,亦不一定需要一位公眾人仕,出來指證說見到,換句話說,即使沒有人肉眼見到,但是有機會讓人看到,便有機會犯罪。
那麼拍片的人有沒有法律風險呢?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中的第21條,任何人發佈色情或不雅影片,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但若果你的拍攝純粹為保留不同證據,去給記者揭露這件事,便有一個公眾利益在。如果你是和朋友「開心share」,甚至乎出售給某些人,這個目的便不能接受,你的發佈便沒有一個合法的辯解了。
被拍者又能否反告拍攝者?陸大狀說:「有人拿著長鏡頭拍攝你家,這種就叫偷拍,事主便可以反告偷拍的人。但當你是專登暴露出來給人們拍攝,便沒有偷拍的情況。」
雖然目前只有事件中的女方被捕,但陸大狀指只是時間問題,當警方掌握到更多資料,男方便會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