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年初因倉鼠染疫,曾下令撲殺逾2千隻倉鼠,事件引起大眾關注。原來政府上月底已修訂相關法例,指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如可能受指明傳染病感染,主人都須按指示交出,否則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周三(6日)在立法會會議就「防止動物向人類播疫」上,詢問港府有否賦權漁護署、衞生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基於向人類傳播病毒的風險,命令市民交出其飼養的動物,以及對阻撓市民遵從命令的人士作出懲處。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周三書面答覆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及第599A章,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可命令對該物品執行任何疾病控制措施,或將該物品銷毀。如有人妨礙或協助他人妨礙衞生主任,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能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千元及監禁兩個月。
而陳肇始補充,港府近日已修例,明確訂明有關物品,包括動物擁有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物品,並把不遵從有關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修訂已於今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