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1歲內地婦人涉嫌假冒於內地離世的妹妹,在港申請換領新智能身份證,以處理其妺的房產事宜,惟最終因指紋紀錄不符而東窗事發。她被控一項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詳情、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及一項未有交回身份證以作取消的罪名,昨日(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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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於2月24日到屯門智能身份證換領中心,以其已在內地去世的妹妺身分申請換領新智能身份證。在申請過程中,換證中心的職員發現被告的指紋與相關紀錄並不相符,入境處調查人員遂接手向被告展開調查。
調查期間,被告承認冒充其已故妹妺換領新智能身份證,目的是處理其妺妹在內地的房產事宜。被告因涉嫌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詳情、使用他人身份證及未有交回身份證以作取消而被落案起訴。
入境處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詳情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入獄2年。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10萬元及入獄10年。
此外,已獲發身份證的人死亡時,其身份證即告停止生效,而管有該證的人須在該人死亡日期後30天內,將該證送交登記主任以作取消。任何人士未有交回身份證以作取消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1萬元及入獄1年。